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完善協商民主體系
唐浩漩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在建立新中國、建設新中國、探索改革路、實現中國夢的過程中協商民主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斷為事業發展凝聚人心、增添力量。
一、深刻認識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意義,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凝聚強大合力
第一,完善協商民主體系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改革發展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急劇變化。不同群體具體利益矛盾日益增多,隨著權利觀念的不斷樹立牢固,為了爭取自身利益,各利益群體政治參與的熱情日益高漲。諸多變化對發展協商民主提出了新要求,完善協商民主體系有利于進一步規范不同協商主體政治參與,促使各種利益訴求進入黨政決策的正規渠道,不但可以避免群眾利益訴求的無序和混亂,還可以為政府決策提供必要的參考依據,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同時,經過有效溝通,協商民主可以為政府決策的實施減少阻力。
第二,完善協商民主體系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所有制結構、社會組織形式、收入分配形式的調整和變化有所擴大,各種利益訴求紛紛涌現?,F階段,迫切需要開辟和拓展多種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制度成為各階層、各黨派、各界別、各民族、各群體的最佳的利益表達途徑。各利益主體一方面可以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同時,同時亦能傾聽其他利益主體的呼聲和要求,從而通過溝通增進了解,通過了解互相理解,在理解基礎上做出妥協追求共贏,從而達到不同群體之間利益關系的協調與平衡。協商民主以多元化作為理論出發點,尊重差異性,承認多元共存的現實,主張在差異多元的基礎上進行理性選擇,用科學理性的對話機制化解社會矛盾。協商民主主體多元,政治包容性強,因此對各種社會政治力量都具有親和力,在各種利益摩擦點上可以起到“緩沖帶”、“減壓器”和“穩定器”的作用。協商民主在促進社會穩定方面效果顯著,特別是對一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現象或苗頭,能夠預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幫助政府及時有效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消解各種不穩定因素,從而達到協調關系、疏導情緒、化解矛盾、消除阻力、增加助力、形成合力的效果,有利于營造安定團結、民主和諧、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第三,完善協商民主體系有利于進一步匯聚力量、凝聚共識、服務大局。我國當前以及未來一段時期內建設發展亟需凝聚共識,只有對發展的目標和基本藍圖凝聚了共識,各方面力量才能“擰成一股繩”發揮合力,完善協商民主體系可以更好地把各界群眾的愿望訴求反映好,把各界群眾的智慧力量集聚好,把各界群眾的利益維護好。通過良好的對話協商,不但可以集思廣益調動各方智慧資源共謀發展大業,還可以在協商中消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誤會,可以說協商民主是發展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連心橋”和“黏合劑”。因此,必須進一步發揮協商民主的凝心聚力作用,努力尋求社會各界利益訴求的最大公約數、增進最大共識度,將各方力量匯聚在一起共同助力中國夢的實現。
二、適應現代形勢發展變化要求,進一步完善協商民主體系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如果一個社會沒有共同理想,沒有共同目標,沒有共同價值觀,整天亂哄哄的,那就什么事也辦不成。我國有13億多人,如果弄成那樣一個局面,就不符合人民利益,也不符合國家利益。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需要全社會方方面面同心干,需要全國各族人民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面對轉型時期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變化,協商民主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必須要做出相應的變化與經濟基礎相適應,以便更好的推動我國實現全面轉型跨越發展。當下協商民主制度必須在以四個方面尋求進一步完善。
第一,積極推進與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化構建。雖然我國的協商民主建立的時間較早,具有獨創性,但各種協商制度和協商程序依然存在無序性和隨機性,還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促使逐步納入制度化軌道。一是在對我國協商民主的豐富歷史經驗和現實實踐進行認真總結的基礎上,應圍繞現有協商民主制度框架及相關規則,對協商民主所涉計的主題、內容、程序、形式等加強研究,逐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平等協商,確保協商民主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二是無論從中央到地方,還是政府部門的各個機構,都應逐漸建立一套銜接有序、運轉協調的協商民主體系。應努力在經驗積累的過程中逐步探索出適合中國國情的多樣化協商機制,使協商民主成為民主過程、決策過程中必要的程序。要明確一些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公共問題必須要進行協商民主程序,讓社會各方面代表都參與到重大事項的決策中,以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同時,要進一步保障政協委員和其他協商民主主體的權利,確保參與民主協商者能夠樹立責任意識、質量意識,真正實現好參政議政的權利。三是要及時將我國協商民主實踐中得出的寶貴經驗制度化,將一個地方協商民主的先進經驗推廣到全國其他地方去,如有些地方的“民主懇談會”制度、專題協商會制度、定期聯席會制度等完全可以在被其他地方借鑒應用,用以解決地方發展面對的公共問題。
第二,積極推進與完善協商民主信息化構建。21世紀已成為一個信息主導的社會,對于信息的有效掌握事關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協商民主要想在新時代有所作為,必須要在信息化方面有所突破。一是要主動為開展協商民主創造基礎信息條件。有關方面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等信息平臺主動公開政務信息,政協委員和政協參加單位則應該關注信息,做到知情參政,積極主動動員所聯系的群眾廣泛參與到國家和地方重大問題及熱點、難點問題的討論、協商中來,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和建議。二是主動聽取協商主體反映的民意信息,并達到共振共鳴,形成合力。要利用網絡平臺快捷、開放、不受時空、身份限制的特點,創建政府與公眾的交流平臺,實現政府與社會民眾的網上互動、交流和協商,促使公共政策更加符合民意。政府要利用這個平臺,廣泛吸收民意、集中民智,實現政策的制定有公民的參與,公共問題的解決有公民的智慧,公共政策的執行有公民的監督,公共政策的效果評估有公民評說,從而大大提高協商民主的廣泛性和有效性,使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發展到一個全新的高度。三是協商雙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力量傳播正能量,營造良好環境。要通過各種媒體宣傳當前政府的相關政策法規及有關重大決策,保障民眾的知情權。要加強對先進典型的宣傳,弘揚時代精神,向民眾傳遞正能量。同時,要防止個別人的造謠和鼓吹,使事件發酵,產生負面效應?!?br/> 第三,積極推進與完善協商民主多元化構建。隨著改革深入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階層持續不斷分化,人們的價值觀日益趨于多元化,各種層面的協商主體都要求加入到協商民主過程中來,民主協商的議題范圍也在不斷豐富和擴大。面對日益明顯的多元化現實,理智的做法不是限制甚至排除之,而是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制度。首先,應進一步擴大協商主體的范圍。為更好地體現當下協商主體的代表性,應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不同層面、各界別的協商主體盡可能多地納入到規范有效的協商過程之中。其次,要進一步促進協商內容的多元化。協商民主要逐步淡化協商民主的強政治議題和議題的強政治性,逐步增加協商民主的非政治性議題,特別是基層政府要擴大關系到群眾日常生活的民生類議題范圍。再次,要培育多元化社會中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應努力培育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素質,并進一步完善細化協商規則。無規矩不成方圓,協商民主必須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基本的協商規則下開展,要具備對共同性和普遍性問題進行持續商談的民主協商能力,組織者應努力規范協商秩序,杜絕協商的無序混亂。主導性主體要善于傾聽和接納社會批評者的意見和建議,要發揮團體和大眾傳媒的積極作用,要使議題在更大范圍內產生影響和受到重視?!?br/> 第四,積極推進與完善基層協商民主構建。經過改革開放40年的發展,我國基層社會漸漸發育成熟,政府職能也日益“瘦身”,特別是中央政府的職能越來越趨向于協調解決宏觀層面的重大問題,越來越多的微觀層面問題交由基層政府和社會團體協調解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為此,一是要拓展基層協商民主的主體范圍。積極引導自治性組織、人民團體、民間組織、企業組織、事業單位等基層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協商的主體不僅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的精英,還要擴大普通老百姓積極參與,讓普通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和意愿,使公民在協商的基礎上形成共識,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二是要搭建多渠道民主協商的平臺。踐行靈活多樣的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通過民主懇談會、居民論壇、公民評議會、社區議事會、黨群議事會、居民或村民代表會等協商制度和形式,使社會各群體或個體的意見、愿望和要求,通過多種協商平臺及時得到系統、綜合的反映,在求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使各種復雜問題和矛盾得到妥善解決。三是要豐富基層協商的內容?;鶎用裰鲄f商中應更多地考慮協商的實際性和具體性,在協商事項的選擇上應該結合當時當地實際,使民主協商更接地氣更有實效。
完善協商民主體系是政治改革的應有之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更新與完善,將有效推動改革中諸多問題的化解,也將推動我國改革取得全面勝利。新中國成立70年來,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億萬人民創造了世所罕見的經濟發展奇跡和政治穩定奇跡,中華民族迎來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奮進新時代、筑夢新征程,我們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同心同德,攻堅克難,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繼續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