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格規范野生動物交易的建議
2020年新年伊始,本應該是歡慶祥和舉國歡慶的中國傳統節日新年, 卻因一場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讓大家的年味變得沉重,確診病例數字不斷攀升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經過國家衛健委等國家級衛生部門的專題調查研究發現,誘發此次肺炎的新型冠狀病毒來源,和17年前的SARS一樣指向了某些種類的野生動物,由于極少數人的食用和交易野生動物行為導致的流行病傳播,引發了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危機,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產生難以估量的損失。
1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號)。但是,《公告》對停止野生動物交易仍然是暫時性的,要求“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當疫情解除之后,來自于舌尖的威脅與危險是不是會再次被人們淡忘,等著下一次更加嚴重的瘟疫?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于野生動物交易相關方面的管理,建議:
一是出臺關于規范野生動物交易的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層面有《野生動物保護法》,但是該法立法層面較為宏觀,涵蓋了野生動物的馴養、繁育、科研、交易和保護等多個領域,是綜合法。“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建議我省或我市出臺規范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交易的專門性法規,從立法層面嚴格規范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活動,確保在安全可控的范圍內規范交易。
二是加大對現有集(農)貿市場監管力度。野生動物交易是一條黑色的產業鏈,其經常混跡于集貿市場、農貿市場中,市場開辦單位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集(農)貿市場的監管,禁止進行非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同時,政府要按照科學規劃,集中建設原則,在遠離城市范圍內選址、規劃建設野生動物定點交易場所,加強日常消毒、防疫等科學管理。
三是注重對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監管。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側重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監管,而對于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監管比較薄弱。建議相關部門針對未被列入國家保護動物目錄的野生動物,建立“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制度,明確“野生”與“非野生”抑或“人工飼養”的界限,并進一步完善對人工馴養野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網絡交易的監管規定。
四是加強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管理。相關部門盡快建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信息日報制度,摸清掌握人工馴養野生動物繁殖、經營利用情況,建立健全各類檔案和數據臺賬,將其出生、豢養、交易、屠宰、食用、檢疫等過程進行可追溯的全流程監管。
五是加強對野生動物監管執法力量建設。目前野生動物的監管主要由農村農業、畜牧、林草、公安、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在馴養、繁育、偷盜獵、市場交易等多個環節協作監管,監管部門分散,協作性不強。建議建立由政府牽頭、上述各部門參與的野生動物保護協作機制,加強各部門溝通聯系,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專業化知識培訓,強化執法手段的技術支撐,形成執法合力。建立對野生動物交易監管執法的制度化考核評估機制,確保監管執法效果的可持續性。
六是加大對公共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政府應引導廣大群眾樹立健康、科學的飲食習慣,改變食用野生動物能夠補身的錯誤觀念和陋習,尤其是在中小學和餐飲行業進行全覆蓋教育宣傳,增加民眾對野生動物的科學認知,進而提升大眾的公共衛生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