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0—3岁婴幼儿托幼服务体系的提案
来源:盟省委参政议政部    2019/01/27

 

民盟甘肃省委员会向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二次会议提交

近年来计算生二胎的成本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从数十万元到一百多万元不等,“恐二族”由此诞生。不少网友在网上调侃,“有了二孩后,老大的日子是一天不如一天了!”虽是调侃,但也道出了网友们的心声。其实,比起老大的心理变化,面对“生”还是“不生”的选择,很多家庭的焦点集中在了“生了谁来带”和“生了怎么养”上。网友们的担心,反映出的无外乎是日渐衰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无力再隔代抚养新出生的孙辈,而女性作为当前养育照料的主要承担者,其生育二胎最大顾虑在于,在孩子0-3岁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照料孩子,势必对她们的就业和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据2016年国家卫计委的统计调查显示,在有意愿生育二孩的育龄女性中,有60.7%因孩子无人照料原因而放弃。在有3岁以下孩子的18-45岁城镇女性中,有近1/3的人是因为孩子无人照料而被迫中断就业。因此,解决0-3岁孩子托幼问题已经成为解除育龄女性后顾之忧、减少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全面两孩”政策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改善未来劳动力供给不足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今年,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已进入第四个年头,如何能够“生得轻松、养得自如”,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也再次上升到显性层面。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政策措施,针对3岁以上儿童的托幼公共服务事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对3岁以下的托育机构和服务的发展则较为滞后和薄弱。目前托幼机构和服务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源短缺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3岁婴幼儿入托率仅为4.1%,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比例,我国80%的婴幼儿都是由祖辈参与看护。“入托无门”成为很多3岁以下儿童家长的心病。2017年底,甘肃省共有3岁以下婴幼儿117.8万人,仅有1家国家级和6家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在承担儿童早期发展教育方面,还没有一所正式批准的早期照护教育中心,儿童早期照护、教育的需求远远无法满足。

二是监管缺失问题。目前尚无规范0-3岁幼儿照料和教育问题的政策法规,也没有赋予教育、民政、工商和卫生等行政部门对之进行监管和服务的法律职责。3-6岁的幼儿教育由教育部门管理,而0-3岁社会托幼机构的办学质量实际上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在旺盛的市场需求下,大量0-3岁托幼机构处于无照经营状态,教学质量、内部管理无人监管,乱象丛生。

三是师资稀缺问题。托幼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有一定经验、符合从事托幼服务资质的专业人员缺口巨大,数据显示,我国0-3岁早期教育的师资,如果按1:7的师幼比的比例来算,师资缺口为240万。现有从业人员大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相关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缺乏专门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操守培训。0-3岁托幼机构的教师、育婴师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问题有待确定。

四是场地缺乏问题。目前,大部分的城市规划都已经完成,尤其是中心城区没有为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教育预留相应的土地,现在开办3岁以前婴幼儿的照护机构只能租借办公楼宇或者租住在小区里面开展业务,没有户外活动场地。

“生命最初 1000 天:改变一生,改变未来。”0-3岁托幼工作不仅关乎女性就业与发展,更影响人口素质提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家庭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从长远出发,将儿童早期发展工作纳入国家战略,形成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常态化机制,这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为此,我们建议及早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解决0-3岁托幼难题,解除广大家庭,尤其是女性的后顾之忧。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加大投入。建议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破解0—3岁托幼难题的领导体系、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联合研究制定符合我省现阶段实际情况的托幼机构建设和管理标准,尽快出台发展托幼机构的综合性政策。加大硬件投入,积极发展公办型、普惠型托幼机构,着力发展质优价廉、中低收入家庭负担得起的公共托幼服务。支持并鼓励社区托幼机构发展,探索建立社区托幼专项基金,提供场地,开办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日间托儿所,解决家庭的实际需要。

2.建立托幼服务的行业标准和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对公共托幼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教育、妇幼、卫生、工商、民政和人社等行政部门在0-3岁托幼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制定3岁以下托幼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托幼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和托幼行业队伍培养培训机制。出台早教机构工作规范,并建立监督机制。

3.鼓励支持多元共建托幼服务机构,落实监管。一是充分利用好幼儿园现有场地、设施、人员、管理等资源,鼓励和支持公立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下延伸,举办接收3岁以下儿童的托班,酌情尝试向下延伸接收2-3岁的儿童。二是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场地内举办托幼园所,招收职工子女,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幼服务。三是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特长,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托幼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托幼服务发展。四是以就近方便、小型化、家庭负担得起为原则,鼓励支持城镇街道和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推进社区托幼服务设施建设,扶持有育儿经验和相关资质的个人提供家庭互助式托幼服务。鼓励支持多元共建托育服务机构,吸纳民间资本,有计划地放开0-3岁“托育服务市场”。在政府主导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民间资本兴办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机构,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开办0-3岁托育服务机构,以增加市场供给,一方面缓解幼儿专业看护难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解决更多的社会就业问题。

4.建立健全保育师资队伍培养培训体系,培养师资。建立托育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准入、禁入、职业资格考核吊销制度,严把师资入口关,推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规定配置保健教师、保育员和营养师。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加大对相关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推动职业技能专业课程训练,加强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对于0-3岁托育服务师资人才培养的目标导向,尽快将0-3岁婴幼儿教育体系植入高等(高职)院校学前教育领域课程建设之中。同时,加强对在职幼教拟转岗人员及高知妈妈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为0-3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提供师资保障,推进现代早教服务的师资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