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生葆委员:完善公益设施共建共治 推进美丽文明新村建设
来源:盟省委宣传部    2018/01/29

 

民盟甘省委委员、民盟武威市委副主委、民盟凉州区委主委、凉州区政府副区长牛生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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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在省政协“围绕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专题协商议政会上,民盟甘省委委员、民盟武威市委副主委、民盟凉州区委主委、凉州区政府副区长牛生葆做交流发言。她认为:

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乡村公益设施建设,进一步补齐农村特别是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但乡村公益设施后续管护问题日益凸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乡村公益设施管护不到位。乡村公益设施由交通、水务、电力、通讯、文广、民政、建设等部门投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村级组织管理。由于村级组织人员少、经费有限、事务繁杂,致使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不到位,造成公益设施设备破损、丢失和损坏,无法正常发挥效用。

二是乡村公益设施管护资金短缺。乡村公益设施主要通过争取各级项目资金投资建设,除通讯、电力等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外,其它公益设施后续管护没有项目支撑,面对量大面广的公益设施管护,县区财力薄弱、投入不足,后续管护资金短缺。目前,乡村公益设施管护费用基本是由村委会承担,但很多村委会经费紧张,村集体收入微乎其微,以武威市凉州区为例,在全区441个村中,有村集体经济收入的124个,仅占28.1%,且收入较少,平均收入2.25万元,难以承担这笔费用。

三是乡村公益设施管护机制不健全。乡村公益设施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资自行管护。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由于村民思想观念落后,“等、靠、要”思想仍然存在,认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就应由政府出资管护,对于村民自己筹资筹劳进行管护有抵触情绪,政策上对村民缺乏强制性和约束性,村民只愿享受公益设施带来的便利,而不愿管护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乡村公益设施管护机制亟待健全。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进一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乡村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机制,推进乡村公益设施共建共治共享,巩固乡村公益事业建设成果,确保乡村公益设施发挥长期效益。

1.加强组织保障。发挥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把乡村公益设施管护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工作之中,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切实发挥村级组织的主体作用,由村委会履行乡村公益设施管护责任,在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提高村组干部的薪酬待遇,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针对一些有一定技术要求的乡村公益设施管护工作,开展专门化管护试点,在县、乡两级设立专门机构,村级组织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护工作,确保乡村公益设施有人建、有人管、管到位。

2.明确产权归属。通过明确产权关系,分清管护责任。乡镇对行政村公益性设施进行逐项登记,明确权属关系,实行台账管理。属政府、村集体和社会捐赠投入建设的村级公益性设施,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管护。属村民个人、新型经营主体等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管护。

3.保障管护经费。参照城市管理维护税模式,设立乡村公益设施管护专项基金,按照农村人口规模、承担的工作任务核定管护经费,由省、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解决乡村公益设施管护经费问题。

4.落实管护人员。根据乡村公益设施建设管护实际情况和受益人口等实际,在行政村和人口集中的组设立公益性岗位,负责乡村公益性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管护。一般千人左右的村需设立公益性岗位5-7个。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报酬参照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执行,经费从乡村公益性设施管护专项基金中解决。

5.建立制度体系。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结合乡村公益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乡村公益设施维护管理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出资出劳办法等制度,建立乡村公益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维护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