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同盟盟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
(2019年3月10日民盟十二屆中常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國民主同盟章程》有關規定,盟員按時交納盟費是盟員應盡的義務。為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盟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盟員向所屬基層組織(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直屬小組)交納盟費。個別聯系盟員向直接聯系的盟組織交納盟費。
第二條 盟員交納盟費的標準為:每月固定經濟收入總額(稅后,下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每月交納5元;30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者,每月交納10元;6000元以上至9000元(含9000元)者,每月交納15元;9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納20元。
盟員應當增強盟員意識,主動按照每月固定經濟收入總額所屬檔次交納盟費。盟費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交納。
盟員固定經濟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固定經濟收入標準發放的當月起,以新的固定經濟收入所屬檔次交納盟費。
第三條 盟員自愿多交納盟費的,數額不限。交納盟費確有困難的盟員,經所屬基層組織研究決定,可以免交盟費。
第四條 盟員有與中共或其他黨派交叉關系的,也應交納盟費。
第五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盟費的盟員,其所在盟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
第六條 各級組織所經收的盟費,由該組織保管使用,主要用于盟務工作及組織活動費用。
第七條 盟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應指定專人辦理,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并按規定設立和留存相關會計檔案。
第八條 基層組織對盟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應接受盟員和上級組織的監督。基層組織應當每年向所屬盟員公布一次盟費收繳和使用情況。上級組織對所屬下級組織盟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由民盟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